大学毕业生落户
一、审批条件
1、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认证)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毕业生
2、毕业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所需材料及要求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原件、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原件、复印件,该自有房屋已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4、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社区公共户、集体户落户的,需办理随迁、投靠落户或出生登记的,可在社区公共户或集体户门牌号码单独立集体户,户主为毕业生本人;
5、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购房落户
一、审批条件
外地人买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城区:100平米以上,且总价 50万以上的住房可落户;(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 )。
远城区:80平米以上,且总价20万以上住房可落户。(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
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房屋登记类)》
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4、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及房屋权属凭证
5、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6、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
投靠类落户
A、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审批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
一、审批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超过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C、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
一、审批条件
1、被投靠方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D、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审批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父母婚姻证明(件)及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材料。
市外迁入落户
一、审批条件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迁移落户
A、开发区户籍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一、审批条件
1、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B、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一、审批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辖区的农村户籍人员;
2、本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3、本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 有合法自有房屋。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用工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一、审批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D、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一、审批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本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本人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积分落户
2020年的积分落户政策,只需达到75分即可办理入户
一、审批条件
1、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指本人及其 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市依法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
3、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已办理武汉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
5、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人总积分=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注意: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武汉技术、人才类落户
一、审批条件
1、“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四上企业”(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近两年连续确认的)的高管班子成员在武汉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可以申请落户。
注:“四上企业”在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在开发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2、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在武汉市就业创业的,可以申请落户。
注: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3、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4、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近3年获得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市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的,或获得武汉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等特殊贡献者,且在武汉市就业创业、居住的,可以申请落户。
注: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在武汉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落户。
注: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6、高技能人才落户、公务员、事业编制类落户;
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武汉市连续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注: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一、审批条件
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3、在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录(招聘)文件及名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系统内部调动人员还需提供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
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